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[1999]58號)規(guī)定,經省人民政府批準,現(xiàn)將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、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:
一、關于通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
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(因公需要)負擔通訊費采取實報實銷的,可不并入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征收個人所得稅。采取發(fā)放補貼形式的,一律并入當月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二、關于公務用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
根據(jù)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,區(qū)分納入改革范圍的不同單位性質,明確相應的扣除標準:
(一)省直黨政機關扣除標準
已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省直黨政機關(包括黨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協(xié)、審判、檢察機關,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(lián),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、群眾團體、事業(yè)單位)的有關人員按規(guī)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,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湘辦發(fā)[2015]46號文件確定的實際發(fā)放標準執(zhí)行。
(二)市縣黨政機關扣除標準
各市縣黨政機關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,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當?shù)毓嚫母锓桨复_定的公務用車補貼實際發(fā)放標準扣除。
(三)其他事業(yè)單位扣除標準
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(yè)單位按我省各級政府事業(yè)單位公車改革方案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,對其單位納入批準范圍的員工按規(guī)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,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實際發(fā)放標準執(zhí)行。
(四)國有企業(yè)扣除標準
國有企業(yè)(指各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、部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(yè)、國有獨資公司、國有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國家出資企業(yè))經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,對其單位納入批準范圍的職工按規(guī)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,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每人每月不超過湘辦發(fā)[2015]46號文件規(guī)定的最高標準據(jù)實扣除。
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。
湖南省地方稅務局
2018年3月12日
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解讀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費用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》經報省政府批準,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出臺了《關于明確公務費用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為了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(zhí)行,現(xiàn)對《公告》解讀如下:一、 《公告》出臺背景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1999〕58號)規(guī)定: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、通訊補貼收入,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,按照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;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,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。為了便于納稅人享受政策,減少征納雙方矛盾,便利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執(zhí)行,經省人民政府批準,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出臺了《公告》,對我省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進行了明確。二、 《公告》的主要內容(一)明確了通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(因公需要)負擔通訊費采取實報實銷的,可不并入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征收個人所得稅。采取發(fā)放補貼形式的,一律并入當月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計征個人所得稅。(二)明確了交通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根據(jù)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,區(qū)分納入改革范圍的不同單位性質,明確相應的扣除標準:1.省直黨政機關扣除標準已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省直黨政機關(包括黨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協(xié)、審判、檢察機關,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(lián),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、群眾團體、事業(yè)單位)的有關人員按規(guī)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,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湘辦發(fā)〔2015〕46號文件確定的公務交通補貼實際發(fā)放標準執(zhí)行。
具體為:廳級1690元/月,處級1040元/月,科級650元/月、科員及以下550元/月。2.市、縣黨政機關扣除標準各市、縣黨政機關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,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當?shù)毓嚫母锓桨复_定的公務用車補貼實際發(fā)放標準扣除。3.其他事業(yè)單位扣除標準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(yè)單位按我省各級政府事業(yè)單位公車改革方案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,對其單位納入批準范圍的員工按規(guī)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,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實際發(fā)放標準執(zhí)行。4.國有企業(yè)扣除標準國有企業(yè)(指各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、部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(yè)、國有獨資公司、國有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國家出資企業(yè))經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,對其單位納入批準范圍的職工按規(guī)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,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每人每月不超過湘辦發(fā)〔2015〕46號文件規(guī)定的最高標準據(jù)實扣除。最高標準即為1690元/月.人??紤]到國有企業(yè)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批準范圍只限于領導班子,實際發(fā)放標準又遠高于湘辦發(fā)〔2015〕46號文件規(guī)定的最高標準,而中層管理者及其他人員范圍不易界定,故只設定扣除標準上限。以上標準均按湘辦發(fā)〔2015〕46號文件確定的公務用車補貼實際發(fā)放標準確定的,如果標準發(fā)生變化,按變化后的標準執(zhí)行。(三)明確了《公告》的執(zhí)行時間
本《公告》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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