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,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,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,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,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決定實行辦稅人員的實名辦稅,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實名辦稅概述
實名辦稅,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,對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,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。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,再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,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。
二、實名辦稅信息采集范圍
實名信息采集的人員包括:辦稅人員,即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人員;特定法定代表人,指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、列入稅收違法“黑名單”以及稅務機關確定的需要進行實名信息采集、驗證的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。
三、實名信息采集內容
稅務機關采集的實名信息包括:姓名、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、移動電話號碼。身份證件中人像信息無法采集的,單獨采集實時人像信息。
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身份證件,身份證件類型包括居民身份證、臨時居民身份證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、外國公民護照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。
四、實名信息采集方式
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,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,以便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。
(一)辦稅人員是自然人納稅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、業(yè)主)的,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;
(二)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、辦稅員、購票人、稅務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、業(yè)主)授權的其他人員的,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、稅務代理合同(協(xié)議)原件或授權方的授權委托書原件(附件1)。
辦稅人員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身份信息采集。采集過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,應攜帶身份證件。
五、實名信息驗證
(一)需驗證實名信息的涉稅事項(以下簡稱實名事項)包括:確認、變更納稅人登記信息,發(fā)票票種核定,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,發(fā)票領用,發(fā)票代開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,注銷登記以及其他按照規(guī)定應提供納稅人登記證件、辦稅人員身份證件方可辦理的涉稅事項。
(二)稅務機關在辦稅人員辦理實名事項時進行實名信息驗證。對特定法定代表人,在納稅人辦理實名事項前,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實名信息驗證。
(三)實名信息驗證方式分為現(xiàn)場驗證和互聯(lián)網驗證。
現(xiàn)場驗證。稅務機關受理辦稅人員或特定法定代表人涉稅事項申請時,首先對辦稅人員或特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進行采集和比對,驗證通過比對的繼續(xù)辦理業(yè)務,并留存辦稅人員或特定法定代表人的人像信息,保存其實名辦稅相關信息及行為記錄;未通過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。
互聯(lián)網驗證。納稅人通過數字證書、賬號密碼等方式登錄網上辦稅系統(tǒng)。網上辦稅系統(tǒng)通過手機短信驗證等方式確認辦稅人員身份,驗證通過后,保存其實名辦稅相關信息及行為記錄。驗證通過的繼續(xù)辦理業(yè)務。
六、實名信息變更
(一)納稅人涉及稅務登記的實名信息發(fā)生變化,未及時辦理變更的,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(guī)定處理。納稅人未及時變更辦稅人員的,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辦稅人員(不包括法定代表人)提供的個人聲明(附件2)等相關資料,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(lián)關系。
(二)稅務機關對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于登記注冊的法定代表人,根據登記機關登記信息的變化情況,更改該法定代表人與納稅人的關聯(lián)關系;對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的財務負責人和其他辦稅人員,根據其出具的個人聲明、公安機關接報案回執(zhí)等相關資料,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(lián)關系。
(三)辦稅人員發(fā)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(fā)生變更的,需及時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,納稅人需及時辦理辦稅人員維護。
七、其他事項
各級稅務機關在采集、比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,辦稅人員需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,并予以配合。
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、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,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。
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?!短旖蚴袊叶悇站痔旖蚴械胤蕉悇站株P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》(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)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1.授權委托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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